第一章【 總則 】第一條
本黨名稱為「臺灣雙語無法黨」,英文名稱 “MiLinguall Party” ,以下稱本黨。
第二條
本黨為依法設立之政黨,宗旨為:讓臺灣的下一代,透過擁有第一流的中文英文人文素養,提升臺灣的整體國力,提高臺灣的國際能見度,進而凝聚國民政治意識。透過本黨推薦的候選人參與政治運作,提高人文素質,與國際接軌,讓下一個世代的臺灣,不但成為世界語言中心,更成為語言協助族群融合的國際典範。
第三條
本黨黨綱:推行《臺灣雙語注音符號表》,實現臺灣成為雙語國家的國民共同願景。
第四條
本黨標章為代表榮譽的粉紅緞帶和書法的粉藍緞帶所組成的「双」字。
第五條
本黨任務:為使全民美語發音變準,本黨擬推薦候選人參與議員、立法委員之參選。以推動臺灣雙語教學立法注音符號,最後達到逐步建立社會共識,正式納入國民教育。
第六條
本黨為全國性政黨。本黨組織區域為全國行政區域。本黨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。
第二章【 黨員 】第七條
凡年滿十六歲,認同本黨理念,可依黨員入黨辦法申請入黨,成為本黨黨員。
第八條
黨員義務:
一、遵守本黨黨章。
二、宣揚本黨綱領。
三、介紹優秀人才加入本黨。
四、參與「臺灣美語正音師」的行列。
五、繳納黨費。
第九條
黨員權利:
一、參與「臺灣美語正音師」培訓課程
二、依據本黨章程,參與黨內選舉、擔任本黨職務。
三、參與活動,出席會議,參與決策。
第十條
黨員得隨時以書面聲明退黨。
第三章 【 組織 】第十一條
本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決策委員會為執行機關,紀律委員會為評議機關,仲裁委員會為仲裁機關。
第三章第一節【 黨員大會 】
第十二條
黨員大會每兩年由黨主席召開一次,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。黨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:
一、黨章之訂定或變更。
二、本黨之解散或與其他政黨之合併。
第十三條
黨員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修訂本黨黨章。
二、議定本黨綱領。
三、聽取並檢討決策委員會之工作報告。
四、受理及議決提案。
五、選舉、罷免決策委員、紀律委員、仲裁委員及黨主席。
第三章第二節 【 決策委員會 】第十四條
本黨設決策委員會,成員五到七人。產生方式為召開黨員大會,由黨員大會選舉,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,任期四年。決策委員會成員互選黨主席一人,為本黨負責人,綜理本黨事務,任期四年。黨主席任期內若違反黨章,由決策委員會投票罷免。決策委員會每月應至少開會一次,決策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,由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,始得決議。決策委員會的決議不得違背黨章與黨員大會之決議。
第十五條
決策委員會的「職務」如下:
一、本黨預算應經決策委員會議通過。
二、決策委員會得下設秘書處、及其它部門或任務小組,辦理本黨各項黨務工作。
三、決策委員會至少每年應向全體黨員提出報告,並公布帳務。
四、執行細則另訂之。
第三章第三節 【 紀律委員會 】第十六條
本黨設紀律委員會,成員三到五人,產生方式為召開黨員大會,由黨員大會選舉,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,任期四年。
第十七條
紀律委員會職權如下:
一、調查黨員違紀行為。
二、裁決黨員除名或其它處分。
三、解釋黨章。
四、執行細則另訂之。
第三章第四節 【 仲裁委員會 】第十八條
本黨設仲裁委員會,成員三到五人。產生方式為召開黨員大會,由黨員大會選舉,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。任期四年。負責審議受停權或除名處分黨員之救濟,以及黨部各部門單位間意見不一致之仲裁。
第十九條
仲裁委員應遴選學養俱佳、立場超然、處事公正者任之,至少一人應具有專業背景。
第四章 【 獎懲 】第二十條
本黨黨員及各級組織,對本黨之路線、策略、綱領、政策及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及批判,惟應以公共議題或公益攸關為限,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侵犯隱私及歧視之言行。
第二十一條
各級組織之決議、活動有違背黨章或本黨之綱領者,中央黨部得予以公開譴責、撤銷該決議活動、撤銷該組織之處分。
第二十二條
黨員之行為有違背黨章、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,本黨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、 公開譴責、停權、除名之處分。
第二十三條
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,對本黨有顯著貢獻者,應予獎勵。
第五章 【 經費 】第二十四條
本黨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黨費。黨費為每年新台幣一千兩百元。唯經濟困難者或其它經決策委員會認定之特殊情況者,得以個案調整之。黨費收取方式為現金或轉帳。
二、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。
三、政黨補助金。
四、政黨為宣揚理念,或從事活動宣傳之出版品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、讓與所得之收入。
五、其他依法規定所得之收入。
六、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。
第二十五條
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,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,並應設置帳簿,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。各項會計憑證,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,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,保存七年;會計帳簿,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,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,保存十年。其他財務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。